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史可“罢演风波”真相大白

诺贝北京分公司被判为史可恢复名誉等
1998-12-25 来源:生活时报 记者 林靖 我有话说

本报讯去年一度引起关注的史可“罢演风波”日前真相大白,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查明事实,于本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。被告诺贝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判令向史可书面赔礼道歉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,一次性赔偿史可精神损失人民币3500元,并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1997年4月21日,诺贝分公司与当时是个体演员的史可签订了《女人漂亮》剧组的演出合同,史可饰演女主角,完成50场演出,当年9月,史可被诊断为已怀孕,向该公司请假遭拒绝。当月26日诺贝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,披露史可怀孕之事,并指责其拒绝推迟人工流产,是为了准时赴上海拍摄电视剧,从而牺牲了《女人漂亮》的演出,认为史可套签合同,造成违约。

由于签订《女人漂亮》合同时,史可另有电视剧《大宅门》拍摄任务,因而合同又约定50场演出不得少于25场,之后,由诺贝公司安排B角演员完成演出。《大宅门》剧组停机后,诺贝公司声称已撤掉B角演员。

1997年9月10日至14日海淀剧场的5场该剧演出门票已开始出售,史可请假时,双方就能否拖延手术及安排B角演员发生争议。史可因手术未参加其中两场演出,在剧场内予以公告。史可完成3场演出后,演出场次达到30场。

14日演出结束后,剧组要求全体人员在休整期间,如外出必须和剧组保持热线联系。第二天史可赴上海参加《天国传奇》拍摄,诺贝公司才知道她已于1997年8月底正式调入中央戏剧学院研究所,《天》剧演出为学院指派。16日起,诺贝公司多次和该学院协商,获悉《天》剧是史可调入时带来的,史可当时未告知学院还有《女人漂亮》第三轮演出。

中央戏剧学院对史可提出批评,表示积极协商,争取让《天》剧给《女》剧让道,但这一点,诺贝公司在当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未向媒体说明。

史可诉至法院,要求判决诺贝分公司因侵害其名誉权及稳私权,为其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公开登报赔礼道歉,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。

法院认为,史可调入学院后隐瞒了身负《女》剧第三轮演出任务之事,致使学院派其参加其它演出,与《女》剧演出时间重叠,人为地增大了合同履行难度。对此,史可负有责任。

而诺贝公司在明知演出能够保证的情况下,执意召集40余家新闻机构,用违约、欺骗、牺牲观众利益、缺乏责任心及法制观念,怀疑其不会继续演出等倾向明显的言辞误导舆论,造成史可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。此外还披露了其怀孕做人工流产的事实,而这在目前我国仍属公民不公开或不愿告知他人的个人秘密。

1997年10月1日,国务院颁布实施了《商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。据此规定,史可在调入中央戏剧学院后,诺贝公司应和该学院改签演出合同,由学院申报史可的演出许可证后方属合法演出。

法院认为,史可在未收到学院演出许可证,并认为诺贝公司侵权在先的情况下,未参加《女》剧第三轮演出,不应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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